类别 | 具体内容 | 详细说明 | 法律依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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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院拆迁补偿(通用) | 房屋及建筑物补偿 | 根据建设规模、建筑结构、使用年限等因素评估。如新建不久、结构坚固的医疗大楼按市场价值高额补偿;老旧建筑综合考虑历史价值和实际使用情况补偿 | 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第十七条 |
医疗设备补偿 | 由专业评估机构对设备的品牌、型号、使用年限、剩余价值等进行详细评估后补偿 | ||
其他补偿 | 搬迁费用(物资转移、新址装修等);因拆迁导致暂停营业的经济损失适当补偿 | ||
一般房屋拆迁补偿 | 房屋补偿费(房屋重置费) | 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,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,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| 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第十七条 |
周转补偿费 | 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,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,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| ||
奖励性补偿费 | 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(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),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| ||
市、县级房屋征收补偿 |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| 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| 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第十七条 |
搬迁、临时安置的补偿 | 用于弥补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 | ||
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|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进行补偿 | ||
被征收人补偿选择 | 货币补偿 |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 = 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 + 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 | 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第二十一条 |
房屋产权调换 | 市、县级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,并与被征收人计算、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。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,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,政府应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| ||
太原市拆迁补偿 | 房屋补偿费 | 居民房屋被征收时,补偿其房屋、地基等附属设施所需费用,计算公式为:房屋面积×评估单价 | 《太原市房屋征收管理条例》 |
其他补偿 | 如西流社区绿荫楼拆迁,现有房屋面积按1:1.2置换,每套另加奖励15平米(只限在置换后的房屋面积内选房),还有装修费、暖气费、搬迁费、过渡费等 | ||
征地补偿 | 土地及附着物补偿 | 征收土地按原用途补偿,如征收耕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、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| 相关土地征收法规 |
失踪人口拆迁补偿 | 权益判定 | 若失踪人口在拆迁公告发布前依法享有房屋相关权益,其拆迁补偿权益不应被轻易剥夺,但需依据拆迁协议、拆迁公告和被拆迁房屋产权等情况确定 | 相关民事法律 |
古交市东大岭村整村搬迁 | 搬迁及补偿范围 | 搬迁范围为桃园街道东大岭村管辖的东大岭自然村;补偿范围为村址上的建(构)筑物及地面附属物 | 政府相关政策文件 |
备注:
-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、土地资源条件、土地产值、土地区位、土地供求关系、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,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。
- 关于征地补偿纠纷,如果是和行政机关之间关于补偿款多少的纠纷,属于行政案件,由行政庭审理;如果是关于集体之间补偿款的内部分配问题属于民事纠纷,适用民法及相关法律。
- 一般征地拆迁原则上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,具体赔偿需结合实际情况确定。
术语解释:
- 房屋补偿费(房屋重置费):是对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因房屋被拆除而造成损失的补偿,通过对房屋结构和折旧程度进行划档,按照每平方米的单价来计算具体补偿金额。
- 周转补偿费:主要是为了弥补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方面的不便,根据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档,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,每月给予一定的补贴。
- 奖励性补偿费:是政府为了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,或者主动放弃一些权利(如自愿迁往郊区、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等)而设置的补偿费用,其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有关法律政策确定。
- 房屋产权调换: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不拿货币补偿,而是获得政府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,同时需要和政府计算、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。
- 区片综合地价: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,依据地类、产值、土地区位、农用地等级、人均耕地数量、土地供求关系、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,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