类别 | 详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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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院全称 | 山东施尔明眼科医院(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眼科医院、山东中医药大学眼科中心) |
医院性质 | 省属公立、非营利性三级甲等眼科专科医院 |
成立信息 | 1998年建立;“济南施尔明眼科医院”由卫生部和对外经贸部联合批准成立为中国现代化合资眼科医院;“济南铁路医院眼科研究所”是山东省政府批准的国有研究单位 |
依托建设 | 经省政府批准以医院为依托建设成立了山东省眼病防治研究院、山东中医药大学眼科研究所、眼科与视光医学院、眼科与视光学院 |
功能定位 | 集医疗、教学、科研、公益、保健、预防、康复、培训等为一体的具有先进水平的眼科与视光区域中心;综合性眼科基地 |
建筑面积 | 约15000多平方米(另有提到8000平方米) |
床位数量 | 开放床位150张或200张 |
业务量 | 年手术量逾1.2万台次或逾1.5万台次;年门诊量近10万诊次;日门诊量230;外埠病人达到了60,患者遍布全国30多个省市以及境外多个和地区 |
重点专科与学科 | 临床重点专科、重点学科、视觉三级实验室;山东省重点实验室、山东省重点学科、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,拥有山东省高校强化建设重点实验室 |
荣誉称号 | 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资格、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转诊医院资格;连年获得“山东省青年文明号”、“部级先进集体”等;被政府批准为山东省防盲办公室、山东省青少年视力低下防治中心挂靠单位;山东省泰山学者岗位、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眼科专业委员会、山东省医学会副会长和眼科学分会主任委员单位;白内障、眼底病、眼视光全国十大技术培训中心;山东省儿童青少年健康与近视防控研究院挂靠单位 |
股东信息 | 美国医拓有限公司为大股东,持股比例62.5,股东类型为其他(地区)企业,认缴出资额50万美元,认缴出资日期1900 - 01 - 01,实缴出资额 - ;济南铁路大舜实业公司持股比例37.5,股东类型为企业法人,认缴出资额30万美元,认缴出资日期1900 - 01 - 01,实缴出资额 - |
经营范围 | 各种眼病的防治、美容及康复医疗(凭许可证经营,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) |
医院地址 |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48号;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八路2号 |
联系电话 | 0531 - 82862666;0531 - 82466188;0531 - 82437757 |
传真号码 | - |
邮政编码 | 250001 |
电子邮箱 | - |
医院网站 | - |
重点科室 | 五官科、眼底病科、白内障、脉络膜病变、青光眼、眼外伤科、眼科、美容整形科 |
部分医生及擅长 | 刘冬梅(眼科副主任医师,擅长内障、青光眼、眼表疾病等);刘婷婷(眼科副主任医师,擅长眼底病、葡萄膜炎、视神经炎、缺血性视神经病变等);高红(眼科副主任医师,擅长诊治白内障、青光眼、眼表疾病和眼外伤等) |
科研成果 | 坚持“科技兴医”,先后主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60余项或124项,在大脑科学、人工智能、神经眼科学、视光学、免疫和炎症性眼病、白内障、眼底病等前沿科学领域取得丰硕成果 |
医保定点情况 | 山东省省直医保定点医院、山东省保健定点医院、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定点医院、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院、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、全国跨省医保结算定点医院 |
济南其他眼科医院 | 济南市立二院、山东省爱尔眼科医院、济南市第二人民医院、山东大学齐鲁医院、山东大学耳鼻喉眼科医院 |
就医交通指南 | 从济南齐鲁医院到施尔明眼科医院:可乘坐18路公交车到齐鲁医院站下车,再根据医院具体位置步行或换乘其他交通工具;济南施尔明眼科医院位于英雄山路48号,可乘坐3路、18路、43路等公交车到达;从济南长途汽车站出发,可乘坐k50路或k53路公交车到中心医院站下车,步行可到达 |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| 91370100MA93PUM47J |
备注:1. 医院建筑面积、床位数量、业务量等数据存在不同表述,可能因统计时间或来源不同导致。2. 文中提到的“济南施尔明眼科医院”“山东施尔明眼科医院”“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眼科医院”“山东中医药大学眼科中心”实际指同一所医院。3. 就医交通指南中的路线仅供参考,实际出行可能需根据实时交通情况调整。
术语解释:1. 三级甲等医院:是依照中国现行《医院分级管理办法》等的规定划分的医院等级之一,是中国内地对医院实行“三级六等”的划分等级中的别。2. 临床重点专科:是卫生健康委为推动医院专科建设和发展,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,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而设置的项目。3. 泰山学者:是山东省委、省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高端人才工程,旨在吸引、遴选和造就一批具有世界前沿水平的高层次科技人才。4. 防盲治盲:是指采取一系列措施预防和治疗导致失明的眼病,提高人群的视力健康水平。5. 医保定点医院: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,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,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,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,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医疗机构。